(2017)皖11民终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少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少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南工业园(东坡路与怡亭路交叉口西北角)办公楼,办公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路与明光路交叉明乐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836537511。法定代表人:杜城,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少禹,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四海,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少禹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3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滁州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谭庆龙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