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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跃与沙坪坝区老酒罐白酒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跃,沙坪坝区老酒罐白酒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383号原告:崔跃,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沙坪坝区老酒罐白酒店,住址不详。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崔跃与被告沙坪坝区老酒罐白酒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崔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16660元,对未食用部分退货(价值1428元),共计180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25日和4月2日在被告经营的淘宝网店重庆市老酒罐鼎鼎酒业处购买了养生酒保健酒14瓶,价值1666元。收货后发现本品添加了非食品原料五味子、当归、何首乌、杜仲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沙坪坝区老酒罐白酒店的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无法确定被告沙坪坝区老酒罐白酒店的详细信息及住址,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