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黎强奸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058号姓名马黎,曾用名,马力,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2年9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宽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6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27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受到监狱的表扬6次,获得积分3772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