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张定伟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54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定伟,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定伟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皖182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定伟缴纳罚金一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张定伟现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来源供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罚金一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