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夏锡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夏锡忠,叶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幢。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夏锡忠,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叶小花,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夏锡忠、叶小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