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绍伍与梁国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绍伍,梁国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334号原告:梁绍伍,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梁金丽,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梁国喜,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梁绍伍与被告梁国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梁绍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绍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致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