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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绍伍与梁国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绍伍,梁国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334号原告:梁绍伍,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梁金丽,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梁国喜,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梁绍伍与被告梁国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梁绍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绍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致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