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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1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诉被告胡玉存、李娟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胡玉存,李娟云,河津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436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大街85号。负责人:燕斌,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章,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女,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胡玉存,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印刷厂家属楼。被告:李娟云,女,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印刷厂家属楼,系胡玉存妻子。被告:河津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梅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与被告胡玉存、李娟云、河津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毛国荣审 判 员 李阳琴审 判 员 卫俊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任义洁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