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1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诉被告胡玉存、李娟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胡玉存,李娟云,河津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436号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大街85号。负责人:燕斌,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章,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女,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胡玉存,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印刷厂家属楼。被告:李娟云,女,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印刷厂家属楼,系胡玉存妻子。被告:河津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梅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与被告胡玉存、李娟云、河津市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毛国荣审 判 员 李阳琴审 判 员 卫俊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任义洁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