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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国强与王清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强,王清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29-3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强,男,汉族,生于1993年4月22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代理人聂世琼。系杨国强之母。被执行人:王清全,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受理杨国强申请执行王清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清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