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某1、郑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郑某3,郑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98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1,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郑某2,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郑某3,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郑某4,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郑某1与被执行人郑某2、郑某3、郑某4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5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登记在郑永学名下的,位于荣成市成山镇北郑家村房屋产权归郑某1所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荣成市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5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