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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某1、郑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郑某3,郑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98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1,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郑某2,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郑某3,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郑某4,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郑某1与被执行人郑某2、郑某3、郑某4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5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登记在郑永学名下的,位于荣成市成山镇北郑家村房屋产权归郑某1所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荣成市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15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