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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一零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一零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58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一零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陈芳。被告: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波。本院受理重庆一零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渝0107民初135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3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