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温启荣因与被上诉人段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启荣,段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启荣,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住府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升,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住府谷县。上诉人温启荣因与被上诉人段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启荣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温启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启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收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温启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胜利审判员 乔幼涛审判员 崔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