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23
案件名称
铜仁市宏盛电器商行与刘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市宏盛电器商行,刘泽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民初452号原告:铜仁市宏盛电器商行,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金滩桂苑栋31号门面。经营者:吴晓华,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刘泽芬,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仁市宏盛电器商行与被告刘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仁市宏盛电器商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宏盛电器商行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仁市宏盛电器商行负担。审 判 员 刘元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舒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