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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7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方得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以下犯罪事实:一、寻衅滋事罪2014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车至本区南桥镇益民村汇中路XXX号附近时,因行车事宜和被害人汤某某发生口角并扭打。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纠集蒯某某(已判刑),再由蒯某某纠集方某、胖子(均另处)至上述地点,持瓦片对汤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汤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二、盗窃罪2015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周某某、贺某、王某某、何某某、刘某乙、刘甲(均已判刑)经事先商量,至本区金汇镇金闸公路XXX号商业广场三楼闵奉动漫城内,由被告人黄某某和周某某、王某某、刘甲、刘某乙负责掩护,由贺某、何某某利用自制工具篡改游戏机内数据,并将篡改数据后所得的分数分别存入贺某、王某某、刘甲、黄某某等人的卡内,再由王某某等人将卡内的分数兑换成现金人民币,窃得被害人邱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45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某某、邱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蒯某某、方某、周某某、贺某、王某某、何某某、刘甲、刘某乙的供述,证人芮某某、漆某某、廖某、吴某、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寻衅滋事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对盗窃自愿认罪,且被害人汤某某的经济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剑峰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人民陪审员  钱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