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483号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九龙广场**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5957839041。法定代表人:陶跃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志蓉,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宏,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广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佳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