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息烽黔辉装饰经营部与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息烽黔辉装饰经营部,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息烽黔辉装饰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南大街,注册号:520122600019337。经营者:张永辉,男,1974年6月2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永靖镇马当田村大路边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0738882585。法定代表人:李世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2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息烽黔辉装饰经营部与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息烽黔辉装饰经营部欠款94888元,按月利率1%支付息烽黔辉装饰经营部从2016年10月30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息烽黔辉装饰经营部经济损失费1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72元;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136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南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99025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轶然(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