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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春雨与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雨,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460号原告:李春雨,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广播电视台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伟,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36号院7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原告李春雨与被告北京嘉益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薛瑞虹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