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余登昆与陈礼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登昆,陈礼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842号原告:余登昆,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陈礼江,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人,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原告余登昆与被告陈礼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余登昆以证据不足还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还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登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已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余登昆负担。审判员 赵婧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