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3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301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被告:雷某某,系被告张某甲之妻。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张某甲、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开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