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4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瓦房店冠通轴承制造有限有公司与肖勇、杨美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瓦房店冠通轴承制造有限有公司,肖勇,杨美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579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冠通轴承制造有限有公司,地址: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肖勇,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工人,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杨美媛,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申请人瓦房店冠通轴承制造有限有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勇、杨美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欠8.7万元加工费,于2017年9月30前起还款3000元,此款直接打入法院账户,至欠款还清时止,肖勇工资卡已冻结2400元,加每月还3000元,实际每月还款5400,13个月还清,自2017年9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孟祥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曲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