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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4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与被告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汪**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620号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男,身份证号430602************,该区**东路北侧棚改(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仲书,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女,身份证号4306821978********,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海棠社区石家组。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与被告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汪**:1.履行《房屋收购协议书》约定的腾地义务;2.返还原告各项奖项8676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所属的**东路北侧棚改(旧城)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于2016年10月9日和被告签订了《房屋收购协议书》,约定被告在收到收购款后7日内搬出其被收购的房屋。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至今拒不交房腾地。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产生的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以民事诉讼解决本案纠纷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4元,退还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