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赵丹强、李泓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丹强,李泓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赵丹强,男,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南丹县。被执行人李泓澍,男,侗族,个体户,住广西天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丹强与被执行人李泓澍买卖合同纠纷(2017)桂1222执恢22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峨民初字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被告)李泓澍偿还申请执行人(原告)赵丹强欠款人民币178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份偿还5000元,尚欠13212元(含案件受理费245元,执行费167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李泓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赵丹强同意被执行人李泓澍从2017年8月底起,每月付给欠款500元,直致归还全部欠款13212元止,李泓澍在这期间如有偿还能力可提前归还欠款。二、申请执行费由李泓澍自已承担。如被执行人不按本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2执恢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规定的还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园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图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