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苏喜明、张建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喜明,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财保18号申请人苏喜明,男,汉族,1953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申请人张建国,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申请人苏喜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国位于西华县箕子台路(现城隍庙路)中段路南的西字第4-10041号门面房予以查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喜明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建国位于西华县箕子台路(现城隍庙路)中段路南的西字第4-10041号门面房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喜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君刚审判员 张秋美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冰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