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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丁伟民、王建荣与被执行陈曼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民,王建荣,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陈曼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95号申请执行人丁伟民。申请执行人王建荣。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与新洲路交汇处第壹世界广场办公楼2lH(仅限办公),组织机构代码74518863-4。法定代表人丁伟民。被执行人陈曼君。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丁伟民、王建荣与被执行陈曼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303民初l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50000.00元及迟延支付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林申审判员  郝江山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宸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