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荣泽模具有限公司、广州特志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荣泽模具有限公司,广州特志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0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荣泽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杨诚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健欢,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院锋,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特志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州市荣泽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特志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志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荣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特志公司诉讼请求;2.特志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荣泽公司单方违约,并判令荣泽公司支付15万元服务报酬,理据不充分。(一)《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属委托合同,特志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但特志公司仅为荣泽公司提供项目立项阶段的注册申报服务,项目立项后的执行及验收工作特志公司未给予任何的服务和帮助,特志公司通过第三方的服务才得以完成项目的验收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补助款。就整个流程看,项目立项阶段的注册申报工作相对简单,并不需要专业技能或资源去完成该项工作,而荣泽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收费才12000元,因此原审法院判令支付15万元服务报酬不合理。(二)特志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应该主动关注项目的进展并提供与之相应的指导服务。但荣泽公司在项目注册申报后,没有跟进后续工作,其之前的工作人员相继离职,且荣泽公司没有安排人员跟进离职人员的工作。证人何某证言及特志公司所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何某是特志公司员工,其离职前负责与荣泽公司联系,其陈述有关工作人员离职及公司管理混乱的情况,特志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反驳。且特志公司在2015年4月29日之后与荣泽公司没有QQ聊天记录,其提供的QQ记录显示其已将荣泽公司的联系人员拉进删除人员名单,可见荣泽公司所称该项目后期没有人跟进的情况属实。在此情况下,荣泽公司无法与特志公司正常联系,而项目验收又迫在眉睫,荣泽公司为此找第三方帮助,合情合理,原审法院认为荣泽公司恶意违约,没有事实依据。(三)原审法院认为证人何某与荣泽公司、特志公司有利害关系,不采纳其证言,荣泽公司认为理由不成立。何某此前是荣泽公司的员工,本案所涉项目当时其负责与荣泽公司联系,何某离职后并非在荣泽公司工作,也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原审法院仅凭荣泽公司委托何某收取本案的诉讼材料,就认定何某与荣泽公司有利害关系,何某从特志公司处离职,就认为其会违背事实作出不利特志公司的证言,该逻辑未免过于牵强。(四)涉案款项是政府为鼓励科技创新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特志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向荣泽公司收取高额的所谓咨询费有悖政府设立该项资金的初衷,不能最大限度发挥专项资金的社会效用,荣泽公司能够获得资金补助是因为其有自己的创新技术,并非特志公司提供了特别专业的技能,特志公司提供的只是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不应收取高额的费用。被上诉人特志公司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荣泽公司的上诉请求。特志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荣泽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特志公司服务报酬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荣泽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18日,荣泽公司(委托方、甲方)与特志公司(委托方、乙方)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申报国家、省、市、区(县)专项资金及各级配套(奖励)资金申请相关事宜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载明:一、申报项目类型为广州市科技计划(含区县等各级地方配套支持资金在内)、花都区科技计划(含地方配套支持资金在内);二、乙方技术服务内容:1、向甲方提供申报材料的提纲、规范要求及相关参考素材以作指导;2、指导甲方收集、整理申报所需相关技术资料和相关附件材料;3、在甲方所提供原始素材之基础上,按申报要求进行修改、整理、并编制规范的申报材料;4、为甲方进行申报系列注册,并指导甲方完成注册认证、账户激活;5、按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定稿及附件扫描件进行网上系统填报、上传;6、按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册数满足当地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并指导甲方进行纸质版材料报送事宜;7、衔接项目评审、立项等环节相关事宜,指导甲方做好项目实地考察、评审答辩等准备工作,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调整;8、项目立项后向甲方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定稿纸质版壹册便于其存档;9、项目立项后,帮助甲方在申报系统中填报项目立项合同,并指导甲方交送纸质版合同及办理后续的拨款手续,在立项项目的后续执行过程中指导甲方进行项目监理及验收事宜;第三条、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目标与要求:1、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二条所述技术服务内容向甲方提供优质服务;2、申报材料的编写和完善及有关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申报材料版面规范、美观、大方、格式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商业秘密具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第四条、甲方的协作事项与要求:1、甲方必须根据乙方提供的申报材料的提纲、规范要求及相关参考素材及相关指导,及时、充分地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真实的申报所需资料及各项附件,并派专人协助乙方完成有关工作;……4、鉴于甲方为项目申报主体,申报材料中所述联系方式及报送给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必须是甲方真实的联系方式,甲方应确保上述联系方式真实、畅通,并应主动将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获得的各种相关信息及通知及时的告知乙方,如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材料修改信息、实地检(考)察信息、各级地方配套(奖励)资金的申报信息、立项金额信息、合同填报信息等,以便乙方及时根据此信息做出下一步反应,以免延误项目申报事宜;5、鉴于甲方为项目申报主体,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要求,项目申报流程中有若干环节必须由项目申报单位亲自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注册认证、纸质版申报材料报送(含盖章)、项目实地考察接待、项目评审答辩、纸质版立项合同报送、拨款手续办理(以申报年度政策为准),甲方应根据乙方指导积极完成上述流程事宜;6、甲方应在网上结果公示后3个月内出具资金到账凭证或公司证明给乙方,若逾期则视为默认资金已经到账;第五条、费用报酬及支付时间、方式:1、前期基本服务费0元;2、附件代办费0元;3、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参照工作咨询收费标准,并经甲乙双方约定,广州市科技计划服务报酬=市科技(信)局及区(县)等地方配套对该项目公告立项资助总金额×20%;花都区科技计划服务报酬=区(县)等地方配套对该项目公告立项资助总金额×20%;支付时间在相关部门资助款拨付到甲方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从其自有资金中列支技术咨询服务报酬,乙方提供发票;第六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日2015年3月18日起至甲乙双方依照本合同充分履约,完成本合同所述项目类型诸项申报事宜,并获知项目申报结果之日止;在上述服务期限期间,甲方不得将该项目另行转为委托给任何其他第三方或自行申报;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必须严格遵照本合同第四条所述协作事项和要求积极履约,及时将申报所需资料和各项附件(乙方代办的除外)如实交付给乙方,并指定专人与乙方沟通协调,配合申报事宜;若甲方单方面违约,造成未能及时完成申报材料编制、延误申报时机或未能立项/通过或立项/通过后被取消资格,甲方应支付乙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差旅、通讯、资料查阅、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定为零万元);2、乙方必须严格遵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所述要求积极履约,及时编制好申报材料,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装订成套纸质版材料交甲方报送,若乙方单方面违约,自行承担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3、因甲方未按时支付技术咨询服务报酬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并应支付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技术咨询服务报酬及违约滞纳金(滞纳金=逾期未付金额×延期天数×3‰);第八条、项目联系人信息: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指定的项目联系人信息如下:甲方联系人杨慧、乙方联系人李家颖等。原审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申请专项项目经费的企业申报流程共分九个步骤:1、在政府官网政务平台注册企业账号;2、在科技局官网发布的科技项目专题下载申报书、技术报告、企业信息及可行性报告等模板;3、按照选定的科技项目准备相应材料;4、根据要求按照下载模板填写科技项目内容,并准备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证、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5、对企业已填写好的资料按照科技局发布的项目申报书目录排版、进行整理;6、在科技局网上政务平台提交上传企业资料,在科技局审核通过项目申报书后,下载项目申报书并由企业按照项目申报书的要求打印成册提交地方科技局;7、等待政府立项验收通知;8、准备与政府签订的指标合同、企业产品查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9、企业参加验收会,专家现场审查后通过验收即拨款。荣泽公司表示特志公司仅协助荣泽公司完成上述1至6项进行网上申报的工作,在荣泽公司接到政府部门通知要求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答辩验收后,荣泽公司无法通过QQ或是与合同确定的联系人李家颖取得联络,荣泽公司与广州市科泰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公司)签订《科技项目验收咨询服务合同》,由科泰公司负责跟进后续现场验收,并向科泰公司支付12000元专业咨询服务费。特志公司确认其已依约完成上述第1至6项的申报流程,并表示其在指导荣泽公司完成项目网上申报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提交给荣泽公司和政府部门后,荣泽公司将特志公司的QQ联系方式删除,荣泽公司不但没有及时、主动通知特志公司政府确定后续现场验收的时间,导致特志公司无法进一步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特志公司通过电话方式向荣泽公司询问项目进展时反而被荣泽公司告知项目已通过验收并拒绝付款。为证实上述主张,特志公司出示以下证据:1、QQ聊天记录,以证明特志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向荣泽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事实;2、《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执行进度确认函及客户评价表,评价日期为2015年5月6日,荣泽公司在客户签名处盖章予以确认,上述确认函载明特志公司已依照双方于2015年3月26日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所述内容及要求,协助荣泽公司顺利完成2016年度第1批次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空调压缩机转子的压铸模》的申报工作,并向荣泽公司交付纸质版申报材料3册,以便报送和存档,充分履约,特此确认;确认函后附的项目执行质量客户评价表对市场拓展部及科技咨询服务部的客户评价得分均为满分,拟证明特志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3、2016年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拟入库项目公示及名单,拟证明荣泽公司已获得立项批准,立项金额1000000元。荣泽公司对特志公司出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某均予以确认,主张因特志公司管理混乱,公司联系人相继离职,特志公司在网上申报后未继续履约,并申请证人何某出庭作证。证人何某表示其于2014年10月入职特志公司任市场主管,主要负责寻找客户并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荣泽公司就是其负责的客户,特志公司没有提供后期服务,基本服务也不到位,后因特志公司欠薪其于2015年10月离职。特志公司表示证人何某确原任职特志公司市场主管,但只负责寻找客户、向客户解释合同条款、催收合同款,其他专业服务事项由相应技术人员负责,证人何某离职原因并非因欠薪离职。另查明,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于2016年5月30日发出穗科创字【2016】125号《关于下达2016年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经费(第一批)的通知》,对荣泽公司承担的空调压缩机转子的压铸模项目安排项目经费1000000元。2016年8月16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向荣泽公司拨付第一批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000元。再查,特志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后,荣泽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交委托书授权何某代其司领取诉讼文件。原审法院认为,特志公司与荣泽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合意,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对缔约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执行。根据合同约定,鉴于荣泽公司为项目申报主体,申报材料中所述联系方式及报送给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必须是荣泽公司真实的联系方式,荣泽公司应确保联系方式真实、畅通,并应主动将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获得的各种相关信息及通知及时告知特志公司,如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材料修改信息、实地检(考)察信息、各级地方配套(奖励)资金的申报信息、立项金额信息、合同填报信息等,以便特志公司及时根据此信息做出下一步反应,以免延误项目申报事宜。本案中,双方确认特志公司已履行完成至为荣泽公司科技项目进行网上申报的流程,荣泽公司主张此后因无法联系特志公司而另行委托其他科技服务公司完成现场验收的后续申报流程,并申请证人何某出庭作证以证实特志公司联系人离职,公司管理混乱。证人何某原任特志公司市场主管,现已从特志公司离职,从其接受荣泽公司委托领取本案诉讼材料来看,证人何某与本案双方均存在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其证言认定荣泽公司无法联系特志公司的事实。荣泽公司依约应负有主动、及时告知特志公司其所收到政府部门提出的申报材料修改信息及何时实地验收考察等信息的合同义务,但荣泽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确有履行该义务,反而是另行委托第三方为其提供后续服务并最终成功获得技术创新专项资金1000000元,荣泽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向特志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涉案合同没有就本案此种情形下违约方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鉴于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为200000元,综合考虑特志公司在本案中的履约情况以及荣泽公司后续仅花费支出12000元另行聘请第三方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就完成后续验收环节顺利获得创新专项资金拨款的事实,原审法院酌情确定荣泽公司应向特志公司支付服务报酬15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荣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特志公司支付服务报酬150000元;二、驳回特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4300元,由荣泽公司负担。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特志公司与荣泽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现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荣泽公司是否应当向特志公司支付服务报酬150000元。首先,关于荣泽公司上诉提出特志公司未能在项目注册申报后跟进后续工作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诉讼中双方确认的项目经费申报流程,在特志公司完成项目申报书的制作并提交后,需等待政府发出立项验收通知,同时依据《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第四条第4项的约定,荣泽公司在获得相关信息通知时应当及时告知特志公司,以便进行下一步的申报事宜。现荣泽公司上诉主张因特志公司管理混乱、删除QQ联系人,导致其无法进行通知,虽提供原特志公司职员何某出具的证词,但其一,何某表示其因特志公司欠薪而离职,由此表明其与特志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其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确定特志公司联系人为李家颖,同时根据特志公司原审提供的QQ聊天记录、客户评价表等证据,均未显示何某作为特志公司指定人员实际参与案涉项目的情况,因此其证人证言亦缺乏客观性和关某。其三,荣泽公司所称特志公司删除其QQ联系人员,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反之,在合同、客户评价表等各项材料中均有明确记载特志公司的联系人电话、地址等各项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荣泽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通过合理方式通知特志公司项目验收事实。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荣泽公司擅自委托第三方提供后续服务构成违约,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关于特志公司服务报酬的确定,原审法院已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特志公司实际完成工作情况作出调整,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而荣泽公司在自愿订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后又提出费用过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特志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荣泽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莫 芳审判员 曹佑平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泳筠华章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