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詹绪杰与郑焕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绪杰,郑焕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337号申请执行人:詹绪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郑焕尧,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詹绪杰与被执行人郑焕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陕1024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郑焕尧向詹绪杰还款36000元(2017年3月5日前还6000元,2017年12月1日前还10000元,2018年10月1日前还10000元,2019年10月1日前还10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郑焕尧主动给付了6000元,剩余30000元至今未主动履行。2017年8月23日詹绪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30000元中的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焕尧于2017年8月25日自动履行了10000元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詹绪杰已领取案件款10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陕1024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次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陕1024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次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小康代理审判员 孔庆涛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