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行字第1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子钩、德化金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钩,德化金盛置业有限公司,王为民,泉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1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子钩,男,1932年9月2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泉州市。被执行人德化金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诗墩。法定代表人王为民。被执行人王为民,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泉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心街假日湖景8楼。法定代表人王为民。张子钩与德化金盛置业有限公司、王为民、泉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泉仲字114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德化金盛置业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辖区,且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也有相关案件,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泉仲字1148号裁决一案,指定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亚生审 判 员 陈主忠代理审判员 郭燕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