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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8302部队与成都市大坤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8302部队,成都市大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8302部队(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77113部队)。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九里埂。法定代表人:刘亚彬,职务:部队长。被执行人:成都市大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丽春镇花街子社区丽蓉大道252号。法定代表人:顾吉如,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68302部队与成都市大坤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退还土地,已强制退还申请人;2、给付租金924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大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土地并已查封,但本院系轮候查封,现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大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