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分公司、韦昌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分公司,韦昌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生社区民生街227号。法定代表人:陆伟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韦昌盛,男,1938年5月10日出生,壮族,退休工人,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昌盛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韦昌盛已经于2017年5月11日死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昌盛的子女正在协商是否由被执行人韦昌盛的子女继续租住被执行人韦昌盛在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分公司地块上建造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艺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勾 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