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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公雨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公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7民特13号申请人杨公雨,男,1958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诉讼代理人:周相忠,古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签法律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申请人杨公雨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张兴芝系申请人杨公雨的女儿,张兴芝与古驿镇宋湾村二组潘万山登记结婚,于2005年8月1日生育一男孩潘世雄,2005年8月23日潘万山因病死亡。张兴芝便留下孩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仍无张兴芝下落。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张兴芝失踪。经审理查明,张兴芝,女,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原住址为襄阳市××古××组,公民身份号码:。杨公雨系张兴芝的父亲。张兴芝2005年1月14日与本镇宋湾村2组村民潘万山登记结婚,2005年8月1日生育一子潘世雄。2005年8月23日潘万山服毒死亡,张兴芝便留下孩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兴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兴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兴芝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公告寻找未果,申请人杨公雨申请宣告张兴芝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兴芝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广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敬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