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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百强与齐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强,齐军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330号原告张百强,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齐军政,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强诉被告齐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百强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百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原告张百强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威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