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百强与齐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强,齐军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330号原告张百强,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齐军政,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强诉被告齐军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百强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百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原告张百强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威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