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红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红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999号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号*楼4门。法定代表人:王东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予国,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红伟,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吉明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