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20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军与崔明新、方学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军,崔明新,方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20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军,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明新,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方学利,女,1958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学利名下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