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付瑞功与牧仁、赛汉其其格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瑞功,牧仁,赛汉其其格,孙布尔,哈斯格日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49号申请人:付瑞功,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牧仁,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申请人:赛汉其其格,女,1956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申请人:孙布尔,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申请人:哈斯格日乐,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申请人付瑞功与被申请人牧仁、赛汉其其格、孙布尔、哈斯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瑞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