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黄荣健与珠海新泉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健,珠海新泉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黄荣健,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珠海新泉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科技园新科二路22号1号厂房东北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9553272U。法定代表人林雪源,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黄荣健与珠海新泉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新泉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斗门支行44×××92账户上的存款2075元至本院账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