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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江西兴瑞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江西兴瑞实业有限公司,徐庭强,陈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中山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862761671D。法定代表人:罗毅,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兴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机电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626769-5。法定代表人:徐庭强。被执行人:徐庭强,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浙江永康人,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陈芬红,女,1971年5月2日生,汉族,浙江永康人,住浙江省永康市,系徐庭强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兴瑞实业有限公司、徐庭强、陈芬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西兴瑞实业有限公司、徐庭强、陈芬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988401.07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2379204.07元及利息。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