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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聂铁旦与王献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铁旦,王献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709号原告聂铁旦,男,汉族,1952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王献军,男,汉族,成年人,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铁旦与被告王献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聂铁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铁旦以双方主动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铁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聂铁旦负担。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