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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卓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3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卓,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县,住邵阳市大祥区。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6月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卓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志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上旬的一天,吸毒人员朱某甲、朱某乙在邵阳市大祥区某酒店旁陈某某的出租房内,从被告人陈卓手中购买了1粒麻古和0.2克冰毒,付毒资100元。同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朱某甲、朱某乙在陈某某的租房内,从被告人陈卓手中购买了1粒麻古和0.2克冰毒,付毒资100元。同年4月4日晚,朱某甲、朱某乙在陈某某的出租房内,从被告人陈卓手中购买了0.2克冰毒,付毒资50元。2017年3月20日、3月26日,吸毒人员刘某甲、徐某某在陈某某的出租房内,两次从被告人陈卓手中购买毒品,每次购买了1粒麻古和0.2克冰毒,付毒资100元。2017年3月份的一天、2017年4月4日晚,吸毒人员张某某在陈某某的租房内,两次从被告人陈卓手中购买毒品,每次购买了1粒麻古和0.2克冰毒,付毒资100元。2017年4月3日晚,吸毒人员刘某乙在陈某某的出租房内,从被告人陈卓手中购买了2粒麻古和0.2克冰毒,付毒资200元。次日晚,刘某乙在陈某某的出租房内,从被告人陈陈卓手中购买了1粒麻古和0.2克冰毒,付毒资150元。2017年4月4日晚,公安民警在邵阳市大祥区某酒店后的马路上,抓获被告人陈卓,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0.49克红色药丸状物品和0.96克白色晶状物品。经鉴定,收缴的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卓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刘某甲、徐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的证言、提取、称重笔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陈卓的户籍资料证明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卓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卓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卓庭审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陈卓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利华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人民陪审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郑诗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