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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欧阳哲琦与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哲琦,李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167号原告:欧阳哲琦,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李小平,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欧阳哲琦与被告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欧阳哲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哲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哲琦撤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计528元,由原告欧阳哲琦负担。审判员  陈亚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