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欧阳哲琦与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哲琦,李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167号原告:欧阳哲琦,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李小平,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欧阳哲琦与被告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欧阳哲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哲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哲琦撤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计528元,由原告欧阳哲琦负担。审判员 陈亚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