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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田、黄六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田,黄六秀,赖志棋,黄为华,廖洪舜,周冬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939号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城南大道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敬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华亮,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韩田,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赣县。被告黄六秀,女,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赣县。被告赖志棋,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赣县。被告黄为华,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赣县。被告廖洪舜,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赣县。被告周冬梅,女,1973年12月24日,汉族,住赣县。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田、黄六秀、赖志棋、黄为华、周冬梅、廖洪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