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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于弘与叶立葳、于建家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弘,叶立葳,于建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85号申请执行人于弘,八五一一××供电局职工。被执行人叶立葳,农民,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被执行人于建家,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总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所所长。申请人于弘与被执行人叶立葳、于建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4)牡商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叶立葳、于建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叶立葳另案向申请人于弘每月偿还欠款2000元,到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叶立葳的房产情况,该中心证明无房产登记记录。于建家另案向申请人于弘每月偿还欠款2700元,到八五一一农场房管所查询于建家房产情况,于建家无房屋登记记录。二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可再次执行。审判长  王金路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任英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