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玉珍、何国强等与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珍,何国强,梁焕好,何国荣,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8行初62号原告何玉珍,女,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何国强,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梁焕好,女,汉族,1947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何国荣,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艳平,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国强,简历同上。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镇清源西路。法定代表人黄荫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林卫强,洲心司法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温福荣,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附城东区。法定代表人丘泽军,区长。委托代理人王珊珊,清城区政府法制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温福荣,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玉珍、何国强、梁焕好、何国荣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不服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及洲心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玉珍、何国强、梁焕好、何国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玉珍、何国强、梁焕好、何国荣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珍、何国强、梁焕好、何国荣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玉珍、何国强、梁焕好、何国荣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黄方然审 判 员 赖爱红审 判 员 孙铁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葛邵霞书 记 员 毛毓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