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与斯布乐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斯布乐玛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3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陶林街8号。法定代表人:穆喜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琴,男,蒙古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职工。被告:斯布乐玛,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达布希拉图,男,1958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白旗幼儿园职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诉被告斯布乐玛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再次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正镶白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国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