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执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辛国威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国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1311号之一被执行人:辛国威。关于被执行人辛国威犯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辛国威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缴纳罚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辛国威(公民身份号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