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黎小文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小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17号罪犯黎小文,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小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宣判后,上诉人黎小文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3月26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黎小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黎小文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小文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黎小文共获得表扬5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五千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小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小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3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