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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741王娟与王允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王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娟,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允亮,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王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允亮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王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2、2017年02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须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注意事项、权利与义务,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房村卫生院欠王允亮工程款11万元左右,请求法院调查。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房村卫生院欠王允亮工程款,本院到房村卫生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允亮在其院的建筑工程款,但因有另案已先行保全本案只能轮候冻结,待首封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本案。故经本院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7年03月28日、2017年04月06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及证券信息,在上述机构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7年03月01日、2017年03月22日本院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在上述机构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7年0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人王允亮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2017年02月26日、2017年02月28、2017年08月14日本院通知被执行人王允亮到庭并履行义务其均未到庭。经向其邻居了解情况,被执行人因欠债甚多近几年已不在家居住,有人听说其在南方打工,本院多次到其家中也无人在家。8、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允亮名下有三辆车,车牌分别为苏C×××××、苏C×××××、苏C×××××,我院于2017年8月23日委托徐州市车辆管理所进行查封,除苏C×××××由于人车不符未能查封,其余两辆均已在徐州市车辆管理所查控系统内轮候查封。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08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王允亮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为105250元,已执结标的0元,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允亮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峰审 判 员  XX助理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