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细俤、陈福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李细俤,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福寿,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李细俤与被执行人陈福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5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福寿电话拒接,避而不见;多次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陈福寿名下的闽星佳园房产早已转卖。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