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朱美玲诉被告房立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玲,房立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698号原告:朱美玲,男,汉族,农民。被告:房立河,男,汉族,无职业。原告朱美玲与被告房立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朱美玲负担。审判员 丁春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