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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朱美玲诉被告房立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玲,房立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698号原告:朱美玲,男,汉族,农民。被告:房立河,男,汉族,无职业。原告朱美玲与被告房立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朱美玲负担。审判员  丁春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