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2民初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海芬、陈松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芬,陈松康,候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2民初319号之一申请人杨海芬,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被申请人陈松康,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被申请人候雪飞,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原告杨海芬与被告陈松康、候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海芬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候雪飞所有的坐落于定海区丹桂园10幢503室房产禁止办理所有权变更转移手续。申请人杨海芬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海芬以防止被申请人候雪飞转移财产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候雪飞办理定海区丹桂园10幢503室房产所有权变更转移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