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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2民初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海芬、陈松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芬,陈松康,候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2民初319号之一申请人杨海芬,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被申请人陈松康,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被申请人候雪飞,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原告杨海芬与被告陈松康、候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海芬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候雪飞所有的坐落于定海区丹桂园10幢503室房产禁止办理所有权变更转移手续。申请人杨海芬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海芬以防止被申请人候雪飞转移财产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候雪飞办理定海区丹桂园10幢503室房产所有权变更转移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