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平与李周一、王飞、吕文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李周一,王飞,吕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何平。被执行人:李周一。被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吕文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平与被执行人李周一、王飞、吕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2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周一、王飞、吕文艳给付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28800.0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飞、吕文艳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