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爱阅爱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爱阅爱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爱阅爱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闽侯路恒华公寓2-1702室,组织机构代码66033877-9。法定代表人:杜国平。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王某与爱阅爱思(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7951号民事调解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屋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朔代理审判员 孙晓炜代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凯 来自: